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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退保 付劳资
作者:艾孜孜江·吐尔洪  发布时间:2024-12-11 17:05:51 打印 字号: | |

随着公众风险防范意识的提高,购买保险成为不少人的选择。那么,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能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呢?

赵某等4人在孙某承包的工地打工,因孙某没有及时支付赵某等4人劳务工资,赵某等四人向泽普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支付劳务工资10万余元。在审理过程中,赵某等四人与孙某达成调解。孙某答应于2024年4月30日之前付清全部欠付劳务款

2024年8月,因孙某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拒不支付劳务工资10万余元,赵某等四人无奈之下向泽普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办案中发现,孙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有多个保险单,累计缴纳保费超20万元,为兑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立即采取行动,前往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咨询其名下的保单,经过了解若强制执行其20万的保单,只能兑现9万2千余元,将极大损害被执行人的权益,随即冻结该笔保险。面对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和更大程度损害被执行人权益的两难局面,执行法官及时联系孙某,并告知其五日内应履行支付义务,否则将依法强制扣划其保单现金价值。经过一番沟通,孙某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执行法官随即采取强制退保、扣划其保单现金价值9万2千余元,并将现金发放给了周某等4人,保证了赵某等4人的胜诉权益。

在执行实务中,被执行人名下保单现金价值远低于缴纳的费用时,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保单的现金价值,会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本着“优先考虑申请执行人利益,兼顾被执行人利益”的原则,法院会联系被执行人,告知其强制扣划的不利后果,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本案中,因被执行人最终没有履行支付义务,故法院依法强制退保,扣划保单现金价值,以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