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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一方借款欠债,配偶是否应该一同偿还?
作者:木克热木·吐孙  发布时间:2024-12-02 20:19:32 打印 字号: | |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必须谨慎,尤其是在离婚诉讼期间这样特殊节点。如果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向其他人借款,配偶另一方是否应该一同偿还?


案情回顾

丈夫阿某曾向麦某借款5万元,因阿某向麦某借款时与古某仍存续婚姻关系,麦某索要借款无果后,将阿某和前妻古某一同告上法庭。前妻古某表示,该笔借款落款日期是在我们俩闹矛盾协商离婚期间的,是阿某伪造的夫妻共同债务,且阿某所借款项也是用于自己个人吃喝玩乐,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现在我们俩已经离婚,该笔债务不应该由我偿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麦某无法实证阿某将5万元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也无法证实借款用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应由麦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两个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状况,本案5万元债务发生于两人离婚前,在夫妻双方感情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况下,阿某将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切合实际。综上,麦某主张本案债务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事实依据,古某无需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比如,为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等等。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恶习大肆举债,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试图让另一方为其共同承担债务,这样的做法都得不到法律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