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加工行业普遍存在由第三人代为加工承揽的情形,这也是法律允许的行为,但是其中也存在一些风险。自己加工的产品交给第三人完成,定作人不支付货款,第三人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基本案情】
甲公司、乙公司签订一份《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委托甲公司加工生产女装沙滩裤共计数量4000余套,于5月15日交货,加工每套43元,合计172000余元,最后费用以实际交货数量结算。在合同履行期间,甲公司委托吴某代为加工沙滩裤4000余套,5月13日吴某按照甲公司安排将4000余套交付乙公司,乙公司向吴某支付100000元加工费,同年10月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某向吴某出具一份无标题的结算单,显示“已付100000元,未付72000元”,落款处童某签名。剩余款项吴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将甲公司起诉至泽普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委托甲公司加工女装沙滩裤,乙公司为定作人,甲公司为承揽人,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形成了加工合同关系。受甲公司委托吴某代甲公司生成沙滩裤,完成加工作业,甲公司安排吴某将货物交给乙公司,并且甲公司向吴某出具(无标题)结算单,其足以证明被告甲公司尚欠吴某加工费72000元的事实,故吴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加工费72000元的诉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法官提醒】
如今经济快速发展,服装加工业也发展迅速,在服装加工领域存在许多厂家之间代为加工,代为销售等法律关系,有些主体之间并不重视签订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权利与义务关系。如果遇到不良商家,合作过程中发生违约情形,受损失方就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且名义承揽人可能会因为自己向实际承揽人出具的结算清单而成为赔偿责任主体。法官再次提醒,作为签订合同的名义承揽人要向定作人获取相关销货结算凭证后,再将货物发送给定作人,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