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小到餐厅用餐,大到购房购车,我们都会遇到需要支付定金或订金的情况,很多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分不清楚“定金”与“订金”,虽然都是一方向另一方交付一定的金钱,但是一字之差,两者之间法律含义和后果却是差之千里,泽普法院法官教您区分“定金”与“订金”,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王某从阿某的餐厅路过时,见阿某餐厅门上张贴了一张房屋租赁的广告,王某欲租赁该房屋经营餐厅,于是进店与阿某协商房屋租赁事宜,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王某租赁阿某的房屋,租金为20000元,王某当日向阿某微信支付2000元,并备注为订金,约定阿某在3日内将租赁的房屋腾空交付给王某,王某再向阿某支付剩余的房屋租金。3日后,阿某将房屋腾出后通知王某,王某在查看房屋后,认为房屋太旧,墙面油烟过重,不愿意租用该房屋,要求阿某退还订金2000元。阿某抗辩,不同意向王某返还该款项,认为王某在支付款项前已经对房屋进行了查看,其对房屋的状况是知情的,现王某单方反悔,是王某违约在前,且支付款项时,王某并未明确告知是订金,王某承诺三日后交付剩余租金,前期支付的款项是定金,故不同意向王某退还。
【法院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出示了双方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王某在向阿某转账时,明确备注为订金,阿某在收到该款项后并未提出异议。经本院释明后,在本院的主持下,阿某当庭向王某退还了订金2000元。
【法官释法】
“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通常需要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如果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收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一般情况下视为交付的预付款,不具有与定金相同的担保性质,如合同不能履行,给付订金一方可以主张全额返还。除此之外,定金和订金的金额也有区别。定金的最高额在法律上有限定,即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发生定金的效力,而订金的数额以双方约定为主,并无限定数额。在签订合同时,对先期所付款项,一定要明确“定金”还是“订金”,警惕“一字坑”,以免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失,引发不必要的争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