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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没有收钱!算传播淫秽物品罪?
作者:​艾克拜尔  发布时间:2024-11-12 22:48:27 打印 字号: | |

在网上进行冲浪是一件很愉快的事情,但是如果在此期间碰到一些不良色情内容,自己不能控制分享欲将其通过社交软件发送给朋友们,那么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呢?


【案情简介】

张某有在网络上冲浪的习惯,尤其喜欢阅览色情低俗信息,并且喜欢收集淫秽视频。某一天在追求刺激的心理与分享欲的情况下,他萌生将自己收藏的淫秽视频分享给其他人的想法,于是2022年7月至2023年9月期间,张某使用微信向22个好友传播淫秽视频414部,并且接收9名微信好友转发的淫秽视频406部,同时为了寻求刺激在2个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3部,直至被网安发现被抓获。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经过对被告人张某进行社会调查,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法官说法】

现在网络发展迅速,呈现喷发式发展,各类信息会层出不穷、良莠不齐,网络中隐蔽着部分违法的不良信息,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享受网络社会的同时,更应遵守网络平台规范,管好自己的网络行为。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良俗,网络世界不是法外之地!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