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债务人不同意,债权转让行为有效吗?
【基本案情】
杨某因承建工程在程某处赊欠砂石料价值20万元一直未支付,2023年1月,经杨某与程某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杨某在某村委会享有的2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程某,双方在协议上签名确认,并在当日前往某村委会,将债权转让事宜口头告知某村委会的负责人。后因某村委会未向程某履行还款义务,程某将某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某村委会履行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责任。某村委会则抗辩,其未在转让协议上签字确认,杨某与程某的转让协议对其不具有约束力,不同意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某村委会认可杨某与程某将双方债权转让的事宜进行了告知,且某村委会对债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并未提出异议。经本院释明后,在本院的主持下,某村委会与程某达成调解协议,某村委会分期向程某支付欠款20万元。
【法官释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义原则,不需要债务人同意。并且通知的行为既可由债权转让人直接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由受让人持转让协议进行通知。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非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并且该债权转让通知一经发出,不得撤销,除非受让人同意撤销。由此可见,债权人要想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且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债权人必须将该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到债务人,这也更好地保护了债务人的知情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