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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彩礼能不能返还?
作者:艾斯克尔江·吐逊  发布时间:2024-09-18 16:55:02 打印 字号: | |

艾某和姑某经过父母介绍相识并恋爱,恋爱时感情一直很稳定,在恋爱三个月后,他们登记结婚了,可婚后生活并不美满,夫妻俩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争吵声不断,没多久就分居了。

艾某感觉这样的生活实在没有理由再过下去,便向姑某提出离婚。姑某也觉得这样的婚姻不是自己的理想婚姻,于是也同意离婚。和平分手是最好的结果,但婚姻并非儿戏,两人因婚前的彩礼产生争执。姑某认为他们已经结婚了,彩礼就应该属于自己。而艾某却认为彩礼是父母多年攒下的积蓄,因为这份彩礼父母的生活变得很拮据,既然离了婚,姑某就应该把彩礼还回来。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艾某找到证人证明自己确实付给了姑某5万元的彩礼,同时还提供了所在村委会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要求返还彩礼应予支持”的规定,判处姑某返还彩礼2万元。

婚姻是人生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也是两人之间爱情的见证,而彩礼的出现,本该是为婚姻增添菜头,而不是为了攀比和虚荣,在这里法官希望更多年轻男女能树立正确的婚恋观,重礼节而轻财物,重心意而轻物质,让彩礼回归本意,切莫让婚姻变成攀比,这才是婚姻真正幸福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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