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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培训就一定能拿到操作合格证书?
作者:买买提艾力·买买提依明  发布时间:2024-09-12 13:15:49 打印 字号: | |

我在泽普县某农机服务有限公司花了4290培训,却没拿到证书,我要起诉他们,让他们还我钱”。

法院审理后驳回诉讼请求,这是怎么回事?合法权益还能得到保障吗?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肉某在泽普县某农机服务有限公司缴纳培训费4290元,并信心满满参加装载机操作培训,经历了二十余天的培训后获得合格。本以为能顺利拿到操作合格证书,但一年多了,迟迟未通知拿操作合格证书,肉某多次催促泽普县某农机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要不发放合格证书,要不退还培训费,工作人员却不断找借口不退钱。无奈之下肉某将泽普县某农机服务有限公司起诉至泽普县人民法院。

被告某农机服务有限公司认为,公司已经履行安排肉某培训、考试的义务,课时安排齐全,肉某所说的参加了培训未拿到证书这与公司无关。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是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肉某(受教育者)有接受培训的权利,也有缴纳培训费用,遵守规章制度,配合培训机构的义务。培训机构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进行培训、管理学员、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从事实来看,原告肉某与被告某农机服务公司口头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培训费,被告为原告安排培训,据此认为双方之间形成了培训合同关系。原告履行了缴纳培训费的义务,被告履行了职责。

虽然原告要求被告出具操作合格证书,或者退还培训费用,但未能提供被告保证给原告出具操作证的相关证明,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肉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官提醒】

在签订任何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核实确认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明确约定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具体履行方式、时间、违约金等,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的条款和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另,在履行合同中,如遇到纠纷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外,参加培训时应选择正规机构,避免遭遇此类纠纷。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