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情世故在所难免,时常会发生借物借钱的情况,但物品借出去了是否就与自己无关了?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一起因借车承担相应责任的案件。
【案情回顾】
艾某将自己未投保交强险的小型越野客车出借给努某。努某驾驶该车行驶至泽普县某小区门口时,与驾驶两轮电动车的图某发生刮撞,致图某身上多处擦伤,人压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努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图某将艾某、努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1.5万元。
【法官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事车辆未购买交强险,艾某作为努某驾驶车辆的所有权人,是该车辆的投保义务人,负有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艾某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努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与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交强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而设置,具有较强的公益性质。投保交强险系车辆所有权人的法定义务。只要购买使用机动车辆,即应依照法律规定按时购买及续保交强险,避免因未投保交强险而造成不可预期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