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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不终结,司法拘留见成效”
作者:克塞尔江  发布时间:2024-09-04 12:55:32 打印 字号: | |

“法官你好,你们这执行工作效率也太高了吧,昨天已经送了一个人过来拘留,今天也是送人拘留吗?”

“警官你误会了,这次不是送拘留人员的,而是送提前解除拘留文书的,昨天下午拘留的被执行人阿某,他父母今天主动帮其还了4件案件的钱。这不,得赶紧把他们的儿子释放出来嘛!”

这是泽普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向泽普县拘留所送达提前解除拘留文书时发生的一场对话。

阿某高中毕业后无固定工作,靠一架农用无人机赚钱,随着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自我约束力却逐渐减弱,经常去娱乐场所肆意挥霍。随之阿某每次接活收取押金后,开启“收钱不办事儿”的模式,最终5名被骗农民将阿某诉至泽普县人民法院。在法官的主持下,阿某与5名农民达成民事调解协议,阿某承诺将按照约定按时偿还。然而期限已至阿某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5名受骗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多次尝试电话联系阿某,但阿某一直不予回应,前往其户籍地也未寻得其踪迹。执行干警遂对阿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等,倒逼其现身履行义务,但收效甚微,他如“人间蒸发”般不知所踪。

近日,执行干警获悉阿某正在泽普县某家台球厅的消息,遂火速前往该台球厅找到阿某,并将阿某拘传至法院。

“我没有钱,大不了就把我拘留。”面对执行干警的耐心释法析理,被执行人阿某不仅没有丝毫悔悟态度,而且百般推脱、态度蛮横,执行干警遂决定对阿某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阿某被司法拘留第二日上午,阿某的父母便急忙电话联系执行干警,在了解清楚事情的前因后果后,当即表示愿意替儿子履行偿还义务。当场代儿子履行了还款义务。遂后,执行干警前往拘留所为阿某办理提前解除司法拘留手续。

法官提醒:法定义务要积极配合履行。

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情况并不少见,通常表现为:将财产无偿赠与、低价转让财产、高价买入不等价物品、虚构交易合同、向亲朋好友进行资金转账等等。这些行为既浪费司法资源,也触犯了法律。对此,作为案件申请人,应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变动线索;同时,针对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申请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另,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罚款、司法拘留,情节严重构成拒执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