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刘某诉称其于2024年3月向被告徐某出借现金1,150元,被告徐某抗辩该款项并非借款,而系其打牌输给刘某的钱。双方在审理过程中各执一词,刘某坚称是借款,徐某主张系赌债,二人只出示了他们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可反映出刘某向徐某催要欠款,徐某回复有“赌博”字样,双方针对各自的主张均未提供其他证据。
为查明案涉款项是否为赌债,本院依法发函由泽普县公安局进行核查,泽普县公安局调查后无法证实案涉款项为赌债,也无法证实存在赌博行为。经法庭释明后组织调解,徐某承诺一周内向刘某偿还借款1,150元,现已履行完毕。
民间借贷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按约定将一定种类和数量的货币转移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后返还货币的协议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这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民间借贷通常以借款合同、借条等形式来体现,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为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因赌博产生的债务,根据产生方式的不同主要为两种,一是赌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输赢没有实际的资金交付,输家以“欠条”“借条”等方式确认的赌博债务;二是庄家或专门放贷牟利的人向参赌人员发放借款,借款人出具借条而产生的赌博债务。赌债的表现形式可能为借条,但与合法的借贷关系有很大的区别,如借款用途可能随意编造,利息可能远高于正常利息,最主要的是没有借款资金的实际交付。
本案中,被告徐某抗辩案涉款项为赌债,但只有其与原告刘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且经公安机关核查,既无法证实案涉款项为赌债,也无法证实存在赌博行为,故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官在此郑重提醒,在从事民间借贷时,一定要确保借款用途合法合规,对于来源不明或可能涉及非法活动的款项,切勿轻易出借或借入,以免陷入法律纠纷。同时,我们也应该从中吸取教训,赌博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赌债是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