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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有人做担保,但我想自己承担,行不行?
作者:麦合巴克孜·阿布力米提  发布时间:2024-08-30 10:47:57 打印 字号: | |

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向别人借款时,为了向出借人保证按时履行债务,就会请第三人为债务提供担保,以便让出借人更放心地将钱借给我们,但是当我们没有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起诉到法院时,我们能否要求债务由自己承担而免去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呢?


【基本案情】

梁某和张某系朋友,梁某因资金短缺向第三人刘某借款四万元,并向刘某出具一份借条,张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载明“对以上借款担保人自愿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按时还款,担保人自愿负责偿还借款”,借款期限满后梁某未按时履行债务,刘某遂将梁某和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梁某承认欠刘某四万元借款的事实,张某也承认其对梁某的借款做了担保,但是梁某辩称由其一人承担还款责任,无需由张某承担还款责任,而刘某则要求梁某和张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对梁某的债务作出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且梁某在还款期限内迟迟未履行债务,担保人张某也未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因此为维护刘某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法庭未采纳梁某的抗辩意见,判决张某对梁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采取何种方式的担保,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自由约定,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按时履行债务时,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也就是说只有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才应当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在债务到期后,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这是一种责任较重的保证方式,加强了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提高了债务履行的可靠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债权人面临的风险,因此,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保证人是否继续履行保证责任,应当由债权人决定,而债务人在债务存续期间无权擅自解除保证人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