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购买人寿保险后意外身亡,丈夫作为唯一的受益人,发现保险公司将一部分保险金分给了岳父岳母,但是直到6年后才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错付的保险金,该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9日,刘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购买该公司保险,保单中的唯一受益人为刘某的丈夫高某,保险期为30年。2017年9月4日,刘某突发意外死亡,高某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而保险公司将保险金平均分成六份,于2018年1月18日分别赔付给了高某、高某的三个子女及刘某的父亲和母亲。高某收到理赔金后没有对此提出异议,直到2024年5月,高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错付给刘某父母的保险金。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法官与刘某的父母进行了谈话,发现高某在2017年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时,曾向刘某的父母索要过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保险公司也称高某系主动向公司提供刘某父母的个人信息,并表示将保险金平均分配给刘某父母,在此之后也从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但高某对其予以否认,且双方都无证据加以证明。同时保险公司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经审查,刘某投保的是人寿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应适用5年诉讼时效,高某也未举证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也未证明存在其他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抗辩意见成立,法庭依法驳回了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诉讼时效是法律给予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旨在督促当事人及时主张权利,而不要在权利上躺平,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权利受到损害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当事人发现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对于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其进行了特殊的规定,即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而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诉讼时效期间则为二年,如当事人没有在诉讼时效期限内主张权利,而对方提起诉讼时效抗辩,如不能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