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中的情侣常常为增进感情转账、送礼物,经济往来在所难免,可是一旦感情不在,能否要求对方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款项呢?
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一起情侣间的不当得利纠纷,男方起诉要求女方返还恋爱期间的借款及赠与。
2023年2月,原被告在某理发店相互认识并产生好感,短短一个月便确定关系开始交往。2023年3月至2024年4月期间,原告艾某向被告夏某转账、送礼物累计21505元。2024年4月,两人因婚恋观存在较大差异分手,艾某逐要求夏某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红包及礼物,夏某不予理睬,艾某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卷宗,耐心与双方进行沟通。对于案涉款项,艾某主张是他为以结婚为目的对夏某的赠与,现在夏某拒绝结婚并提出分手,艾某觉得咽不下这口气,所以要求所有款项必须返还;夏某对案涉款项的金额没有异议,但夏某认为是双方恋爱期间对方主动转账送礼示爱所花费的,并且自己在恋爱中也付出很多,因为最终没有结婚,对方就要求全部返还对她并不公平。
了解到双方的真实想法后,承办法官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明事理、通情理、讲法理的方式,耐心地做双方思想工作,向双方解释在恋爱过程中的转款应根据时间节点、金额大小、消费水平等综合判断其性质。比如恋爱期间情侣之问请客吃饭、旅游、娱乐等的消费支出,分手后赠予一方是不能要求返还的,正如本案中男方主张给女方购买衣服鞋子包包等生活消费;再比如恋爱期间的红包、转账,那些具有特殊意义的“520”“1314”等红包转账,应当认为是维系双方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一般也不需要返还;日常没有任何标注的转账,如果金额较大超出情侣间日常消费,有可能被认定为是借贷而要求返还,另外还要考虑赠予方转账的时候是不是以结婚为目的进行转款。
最终经过法官耐心释法,双方均有所触动,夏某表示愿意返还艾某部分转款,艾某也同意作出让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夏某一次性返还艾某8000元。
此次成功调解是泽普县人民法院践行“诉前调解”工作机制的生动画面,案件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当场履行,既解了当事人的“法结”,又解了当事人的“心结”,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今后,泽普县人民法院将继续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決方式,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