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法治化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保驾护航,泽普县人民法院整理一批涉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希望通过案例解析来释法释规,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下面让我们来了解一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期间,被告人阿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其从非正规渠道购进的保健品系“三无”产品,仍在其工作的某康复中心内对外销售。案发时,警方从阿某处扣押未销售保健品2种861粒,经检测被扣押的861粒保健品食品中含有食品中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有毒、有害成分。经查,被告人阿某向他人销售含“西地那非”保健品15粒,免费提供给他人24粒,其从中牟利65元。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阿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某作为长期从事销售保健食品行业的人员,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应当预见购进的保健品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未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义务,反而向他人销售15粒,危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泽普县人民法院结合被告人阿某的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及其认罪态度,免于对被告人阿某的刑事处罚,责令被告人阿某停止侵害,不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要增强食品、药品的安全意识,在购买食品、药品时要注意查验货物来源及相关合法凭证,不购买低价“三无”产品,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商家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作为食品、药品的经营者要以此案为戒,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职业操守,切莫触碰法律红线,不为蝇头小利而漠视生命,否则害人终害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典型意义】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该案的审理,充分显示了泽普县人民法院将食品、药品安全保护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积极主动延伸审判职能,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捍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有力地震慑了辖区内食品、药品相关从业人员,净化了市场秩序,筑牢了食品、药品安全防线,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打好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