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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不打烊 到站“追”案款
作者:张梦杰  发布时间:2024-08-05 16:28:34 打印 字号: | |

酷暑难耐,几名法院工作人员站在火车站焦急的等待着·····


7月21日(周天)中午执行法官收到了申请执行人打来的电话,称被执行人王某今天从某建筑公司领取10万现金准备坐火车从喀什回到和田。执行法官收到线索以后,立马跟被执行人联系,核实相关情况。起初,被执行人否认领取10万现金的事实,经执行法官向其解释执行过程中隐匿财产的法律后果之后,被执行人王某转变态度,承认领取10万现金的事实,提出愿意将10万元缴到法院。随后执行法官担心事出有变,第一时间确认其购票信息,联系火车站工作人员,携带法警亲自到站 “迎接”被执行人,成功执回10万元。



法官提醒

作为申请执行人,要力所能及的查找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财产等相关线索,及时有效的执行线索,对于案件执行格外关键。作为被执行人,要积极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规避、逃避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据传,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