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承诺代替丈夫给他人还款,离婚后因前夫没有财产偿还债务,他人要求妻子依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承诺履行还款义务,并追加为被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在吐某与姑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托某向吐某索要欠款,吐某无钱归还,其妻子向托某承诺偿还其借款,并出具书面还款协议书。后因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托某向泽普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7月30日法院做出民事调解书,确定吐某向托某偿还欠款62780元。执行过程中吐某向托某还款10000元,对于剩余款项52780元,吐某始终未曾偿还。2021年9月16日姑某与吐某离婚,在离婚协议中未曾指明关于姑某代吐某还款的52780元的事项,姑某也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托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泽普县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姑某为被执行人。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托某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申请追加吐某前妻姑某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理由合法合理,法院依法受理并做出执行裁定,确定将案外人姑某追加为被申请执行人。
【法官寄语】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内欠款,无论男方出具的还款协议书,还是女方出具的还款协议书,另一方都要承担连带责任,此案中吐某与姑某在离婚协议中没有对此债务进行约定,双方均有还款义务,如果债权人以此为由追加出具协议书的一方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责任自负原则去审查案外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连带责任法律关系来认定是否准许追加。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为被申请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