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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辆车两次转让 该车归谁?
作者:买买提艾力·买买提依明  发布时间:2024-08-05 16:09:38 打印 字号: | |

买了二手车,交了车辆,车辆就属于你了吗?那可不一定呦。

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车辆两次转让的买卖合同纠纷,有效减少了当事人诉累,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基本案情】

被告哈某以4万元的价格从尼某处购买一辆二手车。使用一年后,又以1万元的价格将车转卖给达某。达某在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时,因该车行驶证登记人尼某自行更换发动机,导致该车无法过户,无法取得动产的所有权,所以达某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要求被告哈某返还价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即动产一经交付,就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是对于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采取登记对抗制,简而言之,如果这类动产没有进行变更登记,车辆又出卖给他人,在对方不知该车辆系二次出卖的情况下,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办理了变更登记,在权利外观上该买受人为所有权人。

该案通过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并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哈某同意将车款还给达某,达某将该车退回哈某,尼某在此案中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官提醒】

在购买二手车辆时,要注意审查车辆的登记状态,购买之后要及时督促出卖人办理过户登记。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自身权益,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可以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提高出售人的违约成本,也可以约定先支付定金,在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时再支付剩余的车款。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购买二手贵重物品时,一定要了解该物品的完整性、合法性以及来源,避免产生非必要的麻烦。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