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法治化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保驾护航,泽普县人民法院整理一批涉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希望通过案例解析来释法释规,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案例。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担任某项目管理咨询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招标过程中,先后为7人在工程项目招标等事宜上提供便利,帮助他人经营的公司顺利中标,共计收受他人所送财物164万元。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164万元,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李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私营公司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投标等事宜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6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泽普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法官说法】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很容易被企业忽视的犯罪,针对该罪,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事前防范及事后应对机制,从人、财、权三方面多渠道进行监管规制,加强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培训,尚未构罪的商业贿赂行为应该通过企业内部惩罚机制进行处理,防止犯罪的发生;加强财务监督,注意保存证据;加强权力监督与制约,内部监督机制落实到实处,才能有效保证事先防范与事后应对机制的衔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典型意义】
上述案件是一起商业受贿案,商业贿赂妨害对企业的秩序管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影响行业良性发展,破坏市场平等、公平、诚信竞争的环境,与国家倡导的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地方高质量发展理念相悖。本案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既侵犯了企业利益,也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法院以法律手段依法惩治被告人李某,有助于推进民营企业清廉建设,维护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