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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给他人借车后致交通事故 车主要共同担责吗?
作者:买买提艾力·买买提依明、朱益祺斐  发布时间:2024-07-29 23:39:14 打印 字号: | |

在日常生活中,人情交往在所难免,有时碍于情面产生一些借钱借物之类的事,但东西借给他人产生纠纷或发生意外后,是否就与自己无关了?下面看看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借用车辆发生事故引起的交通肇事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0128日,为图方便出行,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向邻居米某借用一辆无牌照三轮电动车,驾车行驶过程中不慎撞到坐在路边的依某,努为逃避责任,便私自驾车逃离现场,造成被害人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鉴定,因遭受剧烈撞击导致大脑受损死亡。被告人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负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

被告人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赔偿原告60余万另外,三轮电动车车主米某明知努某无驾驶证仍把三轮电动车借给努某驾驶,米某存在过错,对民事赔偿部分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出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法官提示

在生活中,出借车辆酿事故的例子比比皆是,该案中电动车车主明知电动车无牌照以及对方无驾驶证的情况下,仍将车出借,与事故发生有一定的关联,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出借物品时一定要格外留意,了解对方的使用意图、资格,切勿在不了解的情况下出借物品,否则可能给自己和他人带来生命或财产损害的隐患。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