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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养育多年发现不是亲生 女,父亲起诉否认亲子关系
作者:迪丽努尔  发布时间:2024-07-10 22:03:11 打印 字号: | |

为堵住流言蜚语,父亲带孩子去做亲子鉴定,怎料鉴定结果让父亲傻了眼……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例亲子关系否认之诉。

【案情回顾】

阿某(男)、米某(女)于2008年3月结婚后共同生活了三年,2011年4月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并育有两女。随着孩子们的长大,阿某发现小女儿相貌不像自己,周围也开始出现一些流言蜚语,为打消顾虑堵住流言蜚语,阿某带孩子去做了亲子鉴定,出具的鉴定结论排除了阿某与小女儿的亲子关系。后阿某多次与米某就小女儿抚养、精神损害赔偿等事宜进行协商,因双方分歧较大,阿某遂向泽普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与小女儿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小女儿由米某抚养。

【案件解答】

一、阿某与依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阿某已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其与小女儿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米某不认可证据的证明效力,在法官释明情况下,既不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阿某与依某存在亲子关系的证据,因此依法应确认阿某与依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二、依某由谁抚养?

阿某与依某之间不存在父女关系,亦无其他法律上的拟制父女关系,阿某对依某不存在法定抚养义务,米某是依某的母亲,对依某有法定抚养义务,故依某应由米某抚养。

法官提醒

父母对子女的付出总是真挚且不求回报的,但当发现付出多年情感和心血培养的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往往令人难以接受,从而产生难以化解的矛盾,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应当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家庭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另外,作为孩子的父母,应当积极承担责任,履行抚养义务,努力给孩子营造温馨幸福美好的家庭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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