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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执行期间,承租人继续占有出租人的房屋,
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艾克拜尔·艾斯喀尔  发布时间:2024-06-28 21:00:32 打印 字号: | |


“住我的房子,还不交租金,咱们法院见”。房东一纸诉状将其告到法院,法院判决租客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房屋,但租客在判决生效后,迟迟不肯腾退房屋,房东是否有权主张房屋侵占损失呢?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3日,凌某与刘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刘某将其位于泽普县某小区的房屋出租给凌某,签订租赁期限为2019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5日,凌某每年向刘某支付租赁费为5000元,合同签订后凌某向刘某支付了1000元押金,并约定退租后退还押金。合同期限到期后,凌某未支付租金,也未退还涉案房屋,多次催要无果后,于2022年向泽普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令凌某向刘某支付房屋租金3166.70元以及物业费、生活垃圾费381.96元、采暖费4519元,合计8132.88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房屋、钥匙、水电气卡等物,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即2022年7月16日至2023年4月12日期间,凌某一直占有刘某出租的房屋,不肯腾退房屋。刘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审理】刘某要求凌某向其支付2022年7月16日至2023年4月12日期间(10个月)租赁费4166.70元及物业费610元。该院认为凌某在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终止之后,继续占有刘某房屋的行为构成强制侵占,在此期间侵犯了刘某向其他人出租该房屋的用益物权,凌某至执行之日为止未向刘某退还涉案房屋,应承担占用期间的租赁费及物业费。凌某侵占刘某房屋产生侵权法律关系,对此给刘某造成的财产损失,凌某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法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官提醒】公民之间如果出现纠纷时,要依照法律规定积极寻找解决或协商办法,不能违反相关法律关系进一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纠纷已经被人民法院所判决,如果任何一方对判决结果有异议可以提起上诉,不能以放弃上诉为方式拒绝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从而造成二次的侵权,再次让自己陷入违法境地,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