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总有人会为了各种匪夷所思的理由而走上犯罪道路。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尤为恶劣。故意纵火作为一种犯罪行为,不仅危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还危害公共安全。近日,泽普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放火罪案件,被告人艾某因泄愤故意放火,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被告人艾某因犯盗窃罪、放火罪被泽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满释放后的被告人艾某通过在馕店打工赚钱生活。2023年6月,因与家人发生矛盾,加之其他不如意的各种因素,感到生活非常苦闷。为了泄愤,2023年6月19日上午,艾某到其务工附近的公园故意点火,从而引发火灾。
经鉴定,此次放火统一烧毁公园森林面积120平米,被烧毁林木价值18670元。
【法院审理】
泽普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为了泄愤,故意放火,从而引发森林火灾,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艾某曾因盗窃罪、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另被告人艾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艾某实施故意放火从而引发森林火灾,损害他人利益,被告人艾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赔偿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18670元。
【法条链接及延伸】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说法】
通过艾某案件可以看出,其行为属于自作自受,其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希望大家能以此为鉴,在生活中遇到不如意的事情时,要善于调解自己的情绪和心态,不要让愤怒的情绪冲昏自己的头脑,切勿为了发泄情绪而触碰法律的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