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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明明是合伙,怎么就变成了借款呢?
作者:葛小丽  发布时间:2024-05-27 16:54:47 打印 字号: | |

不懂合伙,必定散伙,当合伙关系不再给合伙人带来利益时,合伙人之间往往反目成仇。如果一方以借条将对方合伙的出资予以确认对方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时,该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19年期间,王某与谢某合伙承包经营果园,王某负责出资,谢某负责管理,双方2019年结算后制作了一份“王和小谢投资账”的结算单,王某将其在合伙期间的一笔出资8.6万书写一份借条,谢某在该借条上签捺印。后王某不想再与谢某继续合伙,遂以该借条起诉要求谢某偿还借款8.6万元,谢某坚持主张该笔款项系王某在合伙期间的出资,而不是借款,拒绝向王某支付该笔款项。

【法院审理】

庭审中,经过查明,法庭确认该借条上确认的8.6万元就是“王和小谢投资账”上所载明的结算款8.6万元,并且王某对此也予以认可,但是王某仍主张该笔款项为借款。法庭要求王某对其主张的借贷事实进一步举证证明,王某向法庭提供了自己的银行交易明细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但银行交易明细没有王某向谢某转账的记录微信转账没有注明转账的性质或用途,不足以证实借贷关系的成立。法庭最终确该8.6万元系王某在合伙期间的出资,而非借款,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撤回上诉。

 【法官提醒】

借贷与投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是借贷关系,借款人要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向出借人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如果是合伙关系,则要共同承担亏损的风险。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双方应当形成借贷的合意,二是有交付款项的事实。如果一方对合伙关系期间的投资以借条形式进行确认后,凭借借条和转账记录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应对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合意及具体支付行为进行举证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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