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怎么办!被告说他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我的钱如何追回来?”对于原告一方,时常会有此疑问,大部分人认为被告不到庭参加庭审,法院就无法进行裁决,被告就可以不承担相应的义务,事实真相是这样的吗?
【简要案情】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缺席审理了原告泽普县某商行与被告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被告蒋某在原告泽普县某商行附近工地务工,因一直在原告处购买商品,便与原告经营者田某及其妻子陈某渐渐相熟,被告刚开始购买商品均能及时付款,但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被告陆续在原告处赊购日常消费品,并向原告借款,原告对被告购物、借款书写“清单”予以详细记录,经被告确认后载明共计五千余元,被告在“清单”上签名并书写其公民身份号码、电话号码。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于2023年3月16日向原告支付现金2,000元,对剩余欠款被告承诺两三个月后支付,但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并拒绝接听原告电话,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泽普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履行。被告以赊账方式从原告处购买货品,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货物并提供借款资金,被告应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欠款,根据原告出示的证据及其陈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具有事实根据,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蒋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法官说法】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自己主张的,一般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中,被告缺席无法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答辩,亦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也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法官在此提醒,在诉讼过程中,案件双方当事人应尽可能积极参加庭审活动,在法庭答辩、质证、辩论等环节中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提交相应的证据,以便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更加全面、客观的了解案情,更有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