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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我和女朋友谈恋爱,为何构成强奸罪?
  发布时间:2024-05-16 19:18:09 打印 字号: | |

“我和她在谈恋爱,她也没表示拒绝,这怎么能是强奸呢?”这是被告人小武的困惑,也是很多人的认识误区,下面通过一起与幼女谈恋爱发生性关系而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案例来以案释法。

【案情简介】2021年,小武和小丽(案发时13周岁)通过抖音结识,二人互相加了微信,很快聊得火热朝天,之后二人确认恋爱关系,小武得知小丽未满十四周岁。某日,小丽不想上学,小武便冒充其家长向其班主任请假,随后小武将小丽带至自己家中,并与小丽发生关系,小丽未表示拒绝。小丽的监护人发现该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武违背妇女意志,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小武在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小武有期徒刑五年。

【法条链接及延伸】有人可能会问,小丽不是没有拒绝发生关系吗,那就等于是同意,为什么会是强奸呢?我们来从法条中找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无论其是否自愿、是否同意,若明知其未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都构成强奸罪,从重处罚。

上述案件中,小武虽然和小丽系男女朋友关系,但其明知小丽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虽然小丽未表示拒绝,但根据刑法规定,小武仍构成强奸罪。

【法官说法】在司法实践中,因认识错误而引发此类犯罪的不在少数,对此法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学校要承担起相应的教育和监管职责,对未成年人进行科学的性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对待两性关系,避免因无知而导致犯罪或被害;二是家长要建立良好的家庭环境,要正确的教育引导子女,经常与子女沟通交流,为孩子提供情感支持和指导,良好的沟通是减少早恋行为的关键,以提问方式能让子女认识到早恋及早恋可能带来的性侵害风险和负面影响;三是司法机关应做好法治宣传工作,特别是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普法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