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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结婚数月就离婚 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作者:朱益祺斐、买买提艾力·买买提依明  发布时间:2024-05-06 21:30:20 打印 字号: | |

彩礼中的“礼”,指礼仪,重在男方对女方的尊重,这份“尊重”不应仅以物质进行衡量,这份“尊重”更体现在是否以真诚之心对待婚姻。毕竟彩礼换不来爱情,美好且稳定的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理了离婚案件酌情裁定女方返还1元彩礼。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玉某与米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23年10月,玉某一次性支付米某4万元现金作为彩礼。2023年12月,两人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后来,玉某怀疑米某与他人接触频繁、举止亲密,认为米某人品不好,欺骗了自己,因而提出离婚。遂前往泽普县人民法院依克苏人民法庭起诉米某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返还2万元彩礼。

【裁判结果】

泽普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法庭调解中,米某认为彩礼是男方对女方的赠与,且男方给付的彩礼已经用于购置陪嫁品、家电和床上用品。因此,米某不同意退还彩礼。玉某称,因支付彩礼后生活导致困难,而且婚前米某称其生活上有困难,玉某才把彩礼提前给了米某,所以米某应当退还。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离婚,米某当场退还了1万元彩礼。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这些情况包括: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法官说法】

让婚姻始于爱情、终于责任,让彩礼归于礼节,而不是婚姻存续的保障。相知、相识、相爱已是难得,希望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新人和双方家庭,能理性看待彩礼问题,冷静对待彩礼分歧,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做移风易俗新风尚的践行者。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