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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民法典如何规定?
作者:买买提艾力·买买提依明、朱益祺斐  发布时间:2024-02-29 19:45:05 打印 字号: | |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在婚姻家庭章节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何规定、怎么使用,今天走进真实案例共同学习!

基本案情

阿某和帕某2018年经人介绍相识,2019年婚后育有一子。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帕某一气之下回娘家居住,在此期间阿某对帕某不闻不问,帕某倍感委屈,到泽普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阿某离婚。承办法官收到该案后,分别听取了阿某、帕某的陈述,通过谈话沟通,认为他们夫妻两人感情基础牢固,只是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彼此之间产生很深的误会,但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程度,遂决定适用婚姻冷静期,给予一个月时间,让双方冷静考虑,暂时缓解矛盾。

在此期间,承办法官没有简单将案件搁置一旁,而是通过微信、电话分别与双方沟通,倾听他们对于婚姻的想法和彼此对感情的困惑。帕某认为阿某没有家庭责任感,对妻子关心不够,所以要求离婚;而阿某认为自己在外打工赚钱养家,工作很辛苦,顾不上家庭,帕某应该理解,况且还有孩子,坚决不同意离婚。一个月的时间,在承办法官疏导、劝解下,帕某、阿某在思想上都有了一定的改变。

冷静期后,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参与调解。双方的情绪已趋于稳定,法官抓住关键问题进行耐心释法析理,让夫妻二人面对面坦诚沟通。经过3小时的交流,双方都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表示以后多为对方、为孩子着想,共同把家庭经营好。帕某还当即撤回了离婚起诉状。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自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官后语

“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离婚时,双方暂时考虑清楚后再决定的一段缓冲时间,其设立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减少冲动离婚、草率离婚,维护婚姻的神圣感、家庭的责任感。夫妻双方应当学会换位思考,多想想对方的优点和付出,再反思自己在婚姻生活中的点和不足,积极改正缺点,换种方式相处,遇事多沟通多商量,才能够维系彼此的感情。婚姻不易,只有爱、包容、理解、支持、陪伴才能够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感受到欢乐与温馨。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