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时都会对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具体约定,但也有个别情况例外。下面案例中女方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同意男方对孩子不支付任何抚养费。但十五年后,孩子将父亲起诉至法院,索要抚养费,这是怎么回事?
案情回顾
2000年2月,帕某与卡某登记结婚,于2006年4月育有一女派某。2006年12月,帕某与卡某感情破裂,二人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派某随母亲帕某生活,抚养费由帕某负担,卡某不承担任何抚养费。2023年10月,派某将父亲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卡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庭审中,卡某辩称离婚时给了帕某一套房屋和1万元现金等财产,当时是通过协议说好不给抚养费。另外,卡某称经常看望派某并给她零用钱,因此不同意派某的诉讼请求。
为了尽快化解矛盾纠纷,法官将双方请到法院,依法进行调解,释法析理,讲明利弊,引导双方从孩子未来发展的角度考虑问题。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卡某愿意自2023年5月起每月给付1700元抚养费,直至其18周岁成年为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官提醒
夫妻双方离婚后,可能会出现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发生变化、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的生活等情况,就有可能会对子女抚养费进行变更,并不是签订了协议就可以一直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要看抚养方的经济情况,以及孩子的生活成长情况等等。在离婚协议中,如果一方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规定放弃对方的赡养费、抚养费等权利,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因为法律对赡养费、抚养费等问题有明确的规定,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离婚纠纷,在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事项中,双方应当以子女的身心成长为主,有效保障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照顾和抚养,而不能一味考虑个人情况,不考虑孩子的持续教育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