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钱使用,又心存侥幸,一男子离职后盯上了“老东家”,使用指纹锁进入公司办公室盗窃财物,最终落入法网。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努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起被告人努某在某商贸公司工作,其四个月后辞职,努某离职后因某公司未及时删除其在公司电子锁上录入的指纹,之后努某先后三次利用其在公司门禁电子锁上的指纹进入公司,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盗走公司账款6000元和放置在公司价值为1900余元的物品,至2023年7月公司发现其盗窃行为后报案。
【法院审理】
泽普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为累犯。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努某因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法官提醒】
不要妄想得到不义之财,因为它迟早会让你付出代价。同时,也提醒企业经营者,即要做好内部管理工作,也要加强对离职员工的管理,在员工离职后,及时清除企业内个人信息(如注册信息账号、用户密码等),收回发放的物品(如员工卡、门禁卡、钥匙等),在放有重大财物的办公室安装监控或者将重要物品放到保险柜中,切记要保持警惕,减少盗窃事件的发生。此外,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为了不法利益逾越法律红线,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