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云课堂、线上作业的兴起,网络逐步渗透到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中,可未曾想到本来创造便利的网络却也潜伏着不少的“大灰狼”,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成为了“网络猎物”,受到了来自网络上“黑手”的侵害!
【案情简介】被告人程某系被害人小雪的叔叔,其利用与被害人小雪微信视频通话期间,诱骗小雪暴露隐私部位给其观看,并录制视频与截图,随后程某申请新的微信号添加小雪为好友,并将此前截图的隐私照片发送给小雪,威胁其找一人拍摄淫秽视频,否则就将其隐私照片曝光,小雪将此事告知程某,程某又对其进行诱骗发生性关系并录制视频,截至案发程某合计以视频方式对小雪实施猥亵一次、强奸二次。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无视国法和社会道德,通过网络视频聊天,诱骗不满14周岁的一名儿童暴露身体隐私部位、另使用威胁手段,胁迫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且将过程拍摄视频,严重损害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法官说法】很多家长和孩子都认为没有身体接触的情况是否算猥亵,“隔空猥亵”是指行为人利用网络实施的非接触式猥亵,因未发生实质的身体接触,难以让家长老师发现,且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未成熟,不清楚自己正在遭受侵害,这些发生在“隐秘角落”的违法行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
法官在此提醒,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认识到该行为的危害性,并了解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老师和家长应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的动态,监督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不要轻易透露给任何人自己和家人的个人信息及隐私图像,不要轻信网友花言巧语,要提高辨别是非能力和网络素养。如若不幸遭遇了“隔空猥亵”等网络性侵害行为,不要紧张慌乱,也不要着急责备孩子,保留好证据,第一时间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司法机关尽早把“黑手”绳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