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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另一方一定要共同偿还吗?
作者:葛小丽、魏小翠  发布时间:2023-12-01 10:15:41 打印 字号: | |

生活中,夫妻存续期间常常有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发生债务,用于个人使用,被债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追讨时,那么,另一方要承担偿还责任吗?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被告谢某因经营店铺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李某借款四十余万元,当日被告谢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借款利率,原告李某以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的方式将款转入给被告谢某账户,并约定于2020年5月前归还所有本金和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仍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无奈之下,原告一张诉状将谢某与其前妻张某告上法院,原告认为,该笔借款发生在谢某与张某的婚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被告张某未在借条上签字确定,其对借款的事实并不知情,也未与原告李某就借款达成合意;其次被告谢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该借款全部用于谢某经营的店铺,并未用于张某与谢某的家庭日常生活支出;张某具有正当职业和收入,其未参与被告谢某经营的店铺;最后原告李某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向谢某提供的借款用于谢某和张某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谢某和张某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定以上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为被告谢某的个人债务,被告张某不承担付款义务,所以依法判决由被告谢某向原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官提示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发生一方大肆举债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时有发生,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看夫妻双方是否在债权凭证上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以及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该债务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未经另一方事后追认,则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在生活中我们有必要了解家庭资金的动向,一旦发现自己“被负债”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