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以案释法】举办婚礼前闹掰,彩礼该不该退?
作者:蒋梦  发布时间:2023-11-24 11:15:47 打印 字号: | |

中华民族传统婚礼仪中包括“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指的就是彩礼,彩礼给付在我国民间盛行。若是给了彩礼,离婚的时候该不该要求退还呢?下面这起离婚纠纷中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小明与小红(均为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于2022年5月在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因双方工作异地,暂时没有共同固定的住所,2022年中秋节期间小明及其父母到小红家中商议婚礼事宜,小明父母向小红父母给付现金3万元。后来双方因商议婚礼相关事宜产生分歧,导致二人均产生离婚的想法,小明要求小红退还3万元,但小红认为3万元系小明父母给二人购买结婚用品的款项,且已经花销,不同意返还。因此小明将小红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判决小红返还彩礼3万元。

 [法院审理]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多次组织调解,促使双方和好,但双方均表示没有感情基础,不同意继续共同生活,最终法院支持双方离婚。对于3万元现金,从该笔钱款给付时间及金额上来看,应属小明父母在办理婚礼仪式前给付小红父母的彩礼,同时,小明与小红均确认双方只在去旅游及在商议婚礼事宜期间同居居住过,并没有一起共同生活居住。双方虽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只是完成了法律上的登记手续,并没有建立起较深的夫妻感情,也没有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亦未生育子女,考虑双方确已登记结婚一年多的事实,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由小红返还1.5万元。双方对判决结果满意均未上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官寄语]

近年来,离婚率不断攀升,草率结婚、闪婚是引发离婚的重要因素。法官在此提醒,婚姻并非儿戏,每个人对婚姻都应秉持理性与谨慎的态度,在充分了解对方的基础上再做出缔结婚姻的决定。彩礼仅仅是一种锦上添花的形式,不应该成为男女双方利益纠葛所在,发生矛盾时,各方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去解决问题,才能在以后的生活中承担起家庭的责任。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