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别和最好的朋友合伙”,这是电影《中国合伙人》中的台词,但日常生活中朋友合伙做生意比较常见,合伙之初仗着哥们“义气”,什么都“好说”,往往只有口头协议,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对合伙事项进行明确约定,而在合伙过程中,都是各自支出、各自收款,各管各的账,合伙结束后,需要分红、分担亏损时却反目成仇、对薄公堂。让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了解合伙那些事。
【基本案情】谢某与王某曾是要好的朋友,二人于2018年协商合伙承包经营果园,出于哥们“义气”,二人并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仅口头约定王某负责出资、谢某负责管理,盈利、亏损由双方平摊,再未约定账目管理、结算方式等具体合伙事项。双方于2018年、2019年共同承包他人苹果园,谢某负责果园的日常管理至苹果收获,并每次收到王某的投资后向王某出具“借条”,并记录了支出账目;王某负责出资,将苹果收入冷库后进行销售,记录了销售账目,合伙结束后,二人产生纠纷,谢某主张有盈余、王某主张亏损,双方多次结算未果,谢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分红,而王某反诉要求谢某承担亏损。
【法院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合伙期间收获的苹果的总重量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但对结算价格分歧较大,谢某主张以地头价为结算价,王某认为销售价为结算价,还需计算苹果从入库到销售期间所产生的冷库费、装卸费等支出,双方均系口头陈述,再无其他任何证据予以印证。为解决该案,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对账结算,期间双方因意见不和而争吵不休,结算一度停滞不前,面对如此状况,承办法官始终耐心安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引导他们求同存异、互谅互让。最终,经庭后4次谈话调解,双方表示就现有的证据及各自所持有的不同意见,无法结算清楚,再经承办法官释法析理,谢某与王某达成和解,谢某不再要求王某支付合伙分红,王某也不要求谢某承担亏损,双方不再向对方主张权利,谢某撤回本诉,王某撤回反诉,案件当场案结事了。
“感谢法官为我们这个案件付出这么多心血,不然我们还不知道要相互纠缠到什么时候去了······”谢某拿到裁定书后如释重负说到。
【法官提醒】近年来,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中,普遍存在当事人法律意识欠缺、未签署书面协议、合伙事务管理不规范、合伙账目混乱等问题,导致矛盾纠纷不断。法官在此提醒你,合伙人之间即使感情再好,也应当签订书面合伙合同,对合伙出资、事务管理、合伙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等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并要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合伙事务,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