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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担保不是友情发挥之地
作者:艾孜孜江·吐尔洪  发布时间:2023-11-15 11:50:47 打印 字号: | |

“这是追加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拘传票...”

“法官,我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了,我再也不逃避法院的执行了,我作为执行阶段担保人应该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我知道错了,再也不当老好人了...”

霍某与邵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理以后,判令邵某偿还霍谋借款8万余元。判决书生效以后,邵某不履行判决书上确定的义务,霍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向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在3日内履行判决书上的义务,但邵某无正当理由逃避执行,拒不履行。于是法院决定对邵某司法拘留15天,邵某一听到要被拘留,便找到其好朋友马某为自己提供担保并请求法院宽限其20天的履行时间。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马某告知了执行阶段提供担保的法律后果及风险,但马某依然表示愿意为邵某提供担保。20天以后,执行法官联系不上邵某、马某,随后出现了开头的一目。最后担保人马某替邵某履行了偿还8万余元的义务,该案顺利执结。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法官提醒:担保人一旦签字,就要对你自己的担保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为他人提供担保前,应详细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掌握担保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风险,不可碍于亲情、友情盲目提供担保,更不能对法院判决视而不见逃避执行,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或受到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