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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效果好,躲藏当事人“主动”现身
作者:张燕丽  发布时间:2023-10-28 20:25:50 打印 字号: | |

王某系玉石爱好者,王某、黄某与其朋友一起逛玉石市场时看中两块玉石,花费17万元购买,在付完款准备装车时王某公司来电有急事需要处理,因玉石较大,需要用叉车才能装到车上运走,王某就委托黄某帮忙装在车上并运送到其家中就去处理公司事务。玉石装车以后,黄某与其朋友在运送途中,其朋友有事下车,而黄某却把玉石据为己有并未将玉石送至王某家中,王某发现时已联系不上黄某,无奈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通过电话联系、邮寄、电子送达等送达方式均未联系到被告黄某,于是法官电话通知原告王某需要对被告黄某办理公告送达,王某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以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对被告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等额其他财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官依法按照程序裁定对被告黄某的财产进行保全。

“叮铃铃”,办公室电话响起,法官接起电话得知是被告黄某的来电,黄某向法官释明要与原告王某调解处理该纠纷,因为其账户被冻结,微信、支付宝等账户无法使用,所以主动联系了法院。法官联系原告王某进行调解,黄某将两块玉石返还给王某,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纠纷得以化解。

使用保全措施,不仅破解了法院在送达工作中常常遇到的“人难找”的难题,同时也能使难以执行的诉讼案件得以化解,真正从根本上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因此在案件立案时向原告送达《诉讼保全告知书》,释明保全的优势是十分有必要的。

财产保全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旦对方的某项财产被采取了保全措施,限制了其对财产的处分,极大影响了其生活、生产经营,故很多情况下,被告在权衡利弊后,为了满足双方的利益,大多数均会主动联系法院来解决纠纷,这样既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顺利解决纠纷,也提高了办案效率,及时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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