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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继承纠纷审的是遗产,理的是家事
作者:努尔尼沙  发布时间:2023-10-21 20:59:10 打印 字号: | |

遗产本应是逝者留给亲人的一份慰藉,却也可能成为亲人间产生矛盾的导火索。麦某离婚后再婚,十几年后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及9万存款,因遗产继承存在分歧,两名继子女将继母吐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房产。

【案情回顾】麦某与前妻生育一子一女,麦某与吐某再婚,两人修建房屋一套,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2022年麦某病故,吐某为麦某办理好后事后,提出要依法继承麦某留下的一套房产及9万存款,麦某的两名子女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双方协商未果,麦某的儿子阿某和女儿古某便将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遗产进行分割。

【案件调解】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研判案情,本着为化解家庭矛盾、修复亲情、妥善解决各方当事人纠纷的目的,组织双方到法院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因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继母积怨已深,矛盾重重,法官采用了“背对背”的调解法,将各方分开调解,耐心释法说理,从法律到伦理再到家庭和睦,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多角度考虑,入情入理的答疑解惑,最终解开各方心结,自愿达成一致协议,房产由吐某继承,吐某再分别给两名继子女各4万元,麦某的存款9万元由三人平分。双方当事人对该调解结果都表示满意,认为法官既兼顾了人情,又不违背法理。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法官说法】近年来,伴随着离婚、再婚,重组家庭的数量的增加,在重组家庭中,亲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比较复杂和微妙,一旦维系不同血缘关系的核心成员离世,极易引发其他家庭成员件的遗产争夺,上述案件便涉及到遗产的继承问题,遇到此类纠纷,不能单纯只讲法律,还要从情理入手,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解开心结化解矛盾,修复破损的亲情,让亲情不再成两难,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