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岁,是一个缤纷多彩的花季,十八岁,是一个青春绽放的年华,本应是趁着朝阳而不懈努力奋斗,走向光辉壮丽的成年。但被告人卡某,却迷失人生的方向,折断了青春的翅膀,虚度年华,浪费青春。
【案情简介】
被告人卡某、买某二人均18岁,系好朋友。在学校时,看见社会上抽烟、喝酒,去迪吧跳舞的年轻人很帅气,很酷,就开始模仿他们,学习抽烟、喝酒,逐渐不去学校,为了凑钱买烟酒,去迪吧跳舞,开始盗窃。被告人卡某,于2020年6月28,因抢劫罪被泽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22年7月23日因盗窃罪被泽普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被告人买某,2019年6月4日,因盗窃罪被泽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刑满释放后,两人仍然贼性不改,“重操旧业”再次干起盗窃的“老本行”。2023年3月1日,卡某和买某两人预谋到某家手机店进行盗窃,到了某家手机店后,买某在外把风,卡某从店铺窗户爬进店内,盗窃手机、手表、现金等财物,总涉案价值25000余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卡某和买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卡某起重要作用系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买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官提示】
新时代的青少年是祖国未来的花朵,应该在未来美丽的绽放,为祖国这幅美丽的图画增添一份艳丽的色彩。预防青少年犯罪,首先应从家庭抓起,父母应尽好培养、教育子女的责任和义务,要加强对青少年的监督、管理和教育,让青少年牢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切莫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家长的疏于管理,放任自流,是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其次,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教书是学知识,育人是学做人,两者缺一不可。学校要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但要传授文化知识,还要引导青少年要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培养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传学法、懂法、守法的好青年。再次,青少年自身要主动增强自我教育,学正能量的人和事,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文明的法律法规,要增强法律意识,切勿因一时贪念留下人生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