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听过黄梅戏的经典唱段:“夫妻双双把家还”。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离婚纠纷,促使当事人言归于好,纷纷向法官表示感谢。
[案情回顾]
2011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后自由恋爱,2013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近几年,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嫌隙,时常因口角、辱骂,甚至出现大打出手的现象,矛盾纠纷不断上升,导致原告搬出房屋租房单独居住。
[法官调解]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经过翻阅案件、与两人交流谈话,了解到虽然双方因家庭纠纷产生隔阂,但并无太大矛盾,具有和好的可能,且双方对子女疼爱有加,贸然离婚不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更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于是及时组织双方诉前调解,让双方通过调解诉说心声,倾听各自苦衷,发泄心中的不满,法官找准矛盾根源,进行有针对性的释法明理,让双方均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同时,引导当事人在遇到矛盾时要冷静处理,从而避免情绪对立导致矛盾激化。最终,通过法官从情理方面的劝解,双方都愿意给彼此一个机会,使得夫妻感情破镜重圆,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生活难免产生矛盾,当婚姻出现裂痕时,应当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离婚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夫妻在日常生活中要互谅互让,多沟通、多交流,积极想办法化解矛盾,那么矛盾便是婚姻中的小插曲。结为夫妻本不易,相互理解去珍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