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就像一场战争,硝烟散尽后,满目疮痍。很多人虽然离婚,但因为离婚时财产分割不清还要继续拉锯,因此而对簿公堂。
【简要案情】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师某与被告刘某2011年结婚,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协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登记在刘某名下的共有房产归师某所有,师某一次性偿清剩余购房贷款70,000元后,刘某将房屋过户到师某名下。师某还清了剩余贷款,但刘某不配合将房屋过户到师某名下,导致师某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财产权益受到损失,故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履行约定将房产过户到师某名下。
【法院判决】泽普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师某、刘某在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为有效,受法律保护。该协议对师某、刘某都具有约束力,刘某应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协助师某办理过户手续。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法官说法】随着社会发展,传统从一而终的婚姻观念已经悄然发生改变,曾经如胶似漆的两人,如今分道扬镳,双方也似乎总将感情失利的不快转移到财产的锱铢必较。该案中,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作出了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刘某应遵守协议约定,协助师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离婚时,既然双方均本着“好聚好散、协议一致”的原则,就不应对协议内容怠于履行,应坦诚相待,不旺曾经彼此情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