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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车自燃产生的损失,能否在牵引车保险范围内理赔?
作者:阿曼妮萨·买提库尔班  发布时间:2023-09-22 20:13:34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车辆自燃事件时有发生,那么当牵引车和挂车链接使用时,挂车自燃是否能在牵引车的保险中进行理赔呢?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泽普法院受理的一起案件如何处理的。

基本案情】原告图某将其所有的新Q4XX号牵引车挂靠于莎车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原告图某在被告A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险,保险期限为一年,承保险种包括第三者责任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将新F9XX号挂车挂靠于伊宁某公司,并于2022年1月30日投保B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未投保车损失险。

2022年9月某日,原告图某驾驶其新Q4XX号牵引车(挂新F9XX号挂车),在某城市行使时,新F9XX号挂车突发自燃受损。事发后,图某当即向二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新F9XX号挂车所投保的B保险公司到现场进行勘查,新Q4XX号牵引车投保的被告A保险公司未到现场进行勘查,后原告图某自行花费将事故车辆拉至修理店。原告认为系因被告A保险公司未到现场勘查至其挂车一直处于报废状态,牵引车一直处于停运状态,A保险公司的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A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牵引车、挂车分别进行了登记,并分别挂牌,是按不同车辆管理;且原告将二车分别挂靠于不同公司名下,属于两个独立的权利主体,权利行使是独立的;另原告为新Q4XX号半挂牵引车与新F9XX号挂车分别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了不同的保险险种;根据上述分析可见牵引车与挂车是可分的,是相互独立的客体。新F9XX号挂车发生自燃应属车辆损失险理赔范围,但原告在B保险公司为新F9XX号挂车只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了,未投保车损险,新F9XX号挂发生自燃,不属于保险事故,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挂车自燃是牵引车所致,故被告A保险公司不应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原告图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下发后,原告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A保险公司不应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图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上述案件中,被告A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无须承担侵权责任,且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也没有约定牵引车投保车损险视为挂车也投保车损险,用牵引车损失险理赔挂车自燃造成的损失违反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被告系本案牵引车的投保公司,故原告主张的损失,不管是侵权责任,还是保险责任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主张的拖车费、车辆停运损失、驾驶员工资、食宿费、交通费等支出,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商业财产保险作为抵御风险的选择最主要的作用就是在遭受财产损失时将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本案中车辆发生自燃的现象并不常见,但为了避免产生损失,车辆所有人在投保时应当一并考虑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当然保险虽可以弥补损失,但却不能避免危险,在这里温馨提醒广大车主平时要仔细观察您的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检测、维修,尽量避免因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等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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