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泽普县人民法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
作者:魏小翠  发布时间:2023-08-23 20:41:15 打印 字号: | |

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为促进法院办案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规范开展审判执行工作,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确保公正廉洁司法。特向案件当事人、律师、领导干部等告知如下事项:

1、请勿请托领导干部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以听取汇报、发文发函等形式超越职权干预过问案件等,办案人员将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办理情况将报送县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

2、请勿请托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为案件当事人等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以及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办理案件的行为,办案人员将全面、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干预案件行为将受到处理处分。

3、办案人员应当在工作场所、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办案人员在非工作场所、时间接触当事人、律师等,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应特殊原因未先获批的,应当报告有关情况。

4、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泽普县人民法院及有关部门举报违反“三个规定”情况,我们将严守秘密,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泽普县人民法院督察室0998-8247055。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