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希望和妈妈一起生活,这样爸爸就可以安心去工作,不用再为了照顾我而放弃工作了”。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承办法官询问原、被告已满11周岁的儿子小文更愿意和谁一起生活时,小文给出了肯定的回答。
【案情回顾】
2021年,原告王某与被告殷某因感情破裂,经泽普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小文由其父亲殷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并享有探视权。小文现就读小学五年级,迫于生活压力,殷某经常外出务工,不能很好的照顾小文生活、学习,小文时常给王某打电话表示吃不饱,王某也发现小文身体素质明显降低,学习成绩也不稳定,为了能让小文有更好的成长、学习环境,王某向殷某提出其想抚养小文,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殷某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考虑到小文已年满八周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承办法官单独听取了孩子的意见,了解到小文不想让父亲因为照顾自己而放弃工作,为了让父亲能放心去工作,也相信母亲会把他照顾得更好,表示愿意和母亲共同生活。殷某听取小文的陈述后,十分感动孩子为他着想,同意变更小文由王某抚养,并主动提出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此本案圆满达成调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父母离婚后处理孩子抚养权时,应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考虑,避免以爱的名义将未成年子女“绑”在身边,同时也应努力创造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经济基础和生活环境,将对孩子的关爱和陪伴落到实处,尽可能减少离婚给孩子带来的伤害及负面影响,让孩子感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上述案件中,抚养权变更给母亲是父母双方基于孩子的身心健康达成的最优方案,变更的是抚养关系,不变的是父母的爱。
长期以来,泽普县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为贵”的家事审判理念,坚持以实现家庭和睦为目标,秉持阳光司法、柔性司法、暖心司法,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切实保障妇女、儿童、老人切身权益,努力为家庭幸福和睦、社会安定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维护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司法为民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