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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离婚时双方都想抚养孩子,谁优先?
作者:麦合巴克孜·阿布力米提  发布时间:2023-08-01 20:39:32 打印 字号: | |

【案件回顾】李某和叶某于2010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小某,现年13岁。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常因家庭琐事而争吵,并于2014年开始分居,叶某考虑到孩子还小,因此一直以来努力维系着双方的婚姻关系,但之后又因家庭矛盾难以调和,叶某遂于2023年3月起诉要求离婚。诉讼过程中,李某和叶某对李小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发生争议,都想抚养李小某。

【法院审理】因叶某表示坚决不同意调解,因此泽普县人民法院对该离婚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官了解到李小某现身患疾病,导致其缺乏完全的辨认能力,难以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应以最有利于李小某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抚养权的归属。综合考虑到双方的经济条件,叶某没有固定收入,而李某每月有8000元的固定收入,并且李小某的病情还需要长期治疗,承办法官认为由李某抚养李小某将更有利于孩子后续的医疗及未来的生活成长,叶某最终也接受了孩子由李某抚养并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因此最终判决李小某由李某抚养,并要协助叶某行使探望权。

【法官说法】在离婚纠纷当中,一旦牵扯到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常常就会成为争议焦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考虑到李小某因身患疾病不具备正确的意思表达能力,因此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本着以最有利于李小某健康成长及生活的原则决定了抚养权的归属。

抚养权的归属并不意味着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探望权的实现有协助义务,因此选择离婚的父母也应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情况,作出最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选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的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第一、二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