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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被驳回,财产保全就一定错误吗?
作者:葛小丽  发布时间:2023-07-17 20:24:45 打印 字号: | |

现如今在诉讼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原告会选择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来保障判决生效后合法权益的实现。诉讼请求被驳回,财产保全就一定错误吗?看看泽普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卿某以请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和损失为由将蒋某、张某、某公司起诉至泽普县人民法院,申请对蒋某、张某、某公司实施财产保全,并向法院提交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约定如被保险人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法院根据卿某的申请,裁定对蒋某、张某、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法院依法对某公司的存款予以冻结。

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均判决张某、某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由蒋某承担付款责任。现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卿某在明知某公司已完全履行了工程款给付义务的情形下,仍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申请冻结了某公司的账户,导致某公司不能依约对外支付工程款,遂向他人借款支付工程款并产生利息,法院作出裁定属于保全错误,请求法院判令卿某和保险公司承担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某公司中标项目后将工程转包给蒋某施工,蒋某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卿某,卿某作为普通的当事人对相应的法律关系分析判断能力不强,卿某在起诉及申请财产保全时,并未完全掌握及了解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某公司与蒋某已结算完毕的事实,某公司对卿某的工程价款不承担责任的结果,卿某未能预见,卿某的诉求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存在差异或诉求未能得到全额支持的诉讼结果,亦为正常的诉讼现象和诉讼风险,主观上亦不存在恶意诉讼以及通过财产保全故意损害他人财产,不属于保全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卿某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或者恶意,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某公司不服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诉讼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为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系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程序性诉讼权利。诉讼过程中,如果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告因保全遭受的损害。但判断是否具有过错并非依据最终的裁判结果,判断保全申请是否错误,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进行考量。只要申请保全人基于现有事实和证据提出诉讼请求,并确实尽到了一个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即使法院判决最终没有支持或仅支持其部分诉讼请求,也不应认定保全申请错误。

审判实践中,申请保全是否错误,何种程度的主观过错能够构成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应采取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标准,将重大过失纳入申请人主观过错范围内,并结合具体案情予以考虑。

法官寄语

申请财产保全的根本目的是为保证将来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不应对申请保全人的诉讼能力提出过高要求,否则可能会不当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保全制度的宗旨不符。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违背支持,并不必然导致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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