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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不给钱 法院给你撑腰
作者:艾孜孜江·吐尔洪  发布时间:2023-07-12 12:07:10 打印 字号: | |

2020年11月16日,库某在某公司工厂工作时,因不小心发生事故受伤,导致左手毁损伤,住院治疗。2021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决定书,决定库某为工伤。经劳动人事仲裁调解委员会调解库某与某公司达成某公司赔偿库某各类损失20余万元并分两期支付的约定。2023年5月,因某公司不履行仲裁调解书上确定的义务,库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移送到执行局以后,执行人员马上启动网络查控,控制了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并当天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电话联系告知了将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后果。该公司银行资金被控制的第二天,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协商,并表示愿意自动履行义务,希望法院不要采取强制措施,并于当月分两次支付库某赔偿款270000元。不到15天,库某工伤赔偿款如数到位,该案全部执行完毕。

劳动人事仲裁调解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也是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有效文书。该院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依法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